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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4月18日讯(本网见习记者 孙珩力 实习生 高震)4月18日下午,记者从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规定》全文共8章48条,对内部审计的适用范围、领导体制、职责权限、整改和结果运用以及指导和监督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此次新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内部审计的适用范围和国家审计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涉及管理、分配和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单位,都属于审计监督对象。《规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规定》重点明确了内部审计的领导体制。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同时,《规定》明确了12项职责,其中经过修订增加了4个方面的审计职责:一是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二是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三是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的审计,四是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的审计。
此外,《规定》明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内部审计整改”,把整改工作责任,牢牢靠实在“一把手”身上。只有各单位“一把手”亲自抓,内部审计整改工作才能取得实效。“指导和监督”,是这次新修订增加的内容之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7项职责,并细化了指导监督方式。
省审计厅副厅长陈炎人表示,当前,审计事业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机遇期,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正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努力开创新时代内部审计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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