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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育医疗费用规定
(一)参保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每例按800元标准支付,超过支付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门诊流产手术(含人工、药物和钳夹术)和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每例最高支付限额500元,低于最高限额发生的费用具实支付,高于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参保人员下列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分娩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并发症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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